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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2016-09-29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36001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主要监管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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